“恐怖症”在中国诊断标准
文章来源:北京华科医院 发布日期:2018-05-16
神经症的诊断标准
本症为一组皮肤障碍,除癔症外,没有皮肤病性症状,主要可表现为烦恼、紧张、焦虑、恐怖、强迫症状、疑病症状、心情抑郁、或分离症状、转换症状等。除癔症表现为短暂的发作外,病程大多是持续迁延的,病前多有一定的素质和人格基础,起病常与心理社会因素有关。其症状无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作基础。
【诊断标准】
一、症状标准,以下述神经症性综合征之一为主要临床相:
1.癔症性分离症状或转换症状;
2.轻度抑郁症状;
3.恐怖症状;
4.强迫症状;
5.惊恐发作;
6.广泛性焦虑症状;
7.疑病症状;
8.神经衰弱症状;
9.其他神经症症状或上述症状的混合。
二、严重程度标准,因上述症状,造成至少下述情况之一:
1.妨碍工作、学习、生活或社交;
2.无法摆脱的皮肤痛苦,以致主动求医。
三、病程标准,除癔症或惊恐障碍另有规定外,持续病程至少三个月。
四、排除标准,确诊必须排除下述障碍:器质性皮肤障碍、皮肤活性物质与非依赖性物质所致皮肤障碍、皮肤分裂症、偏执性皮肤病、各种皮肤病性障碍和情感性皮肤障碍等。
恐怖性神经症(恐怖症)的诊断标准
以恐怖症状为主要临床相的神经症。所害怕的客体或处境是外在的(病人身体以外的),尽管当时并无危险。恐怖发作时往往伴有显著的植物神经症状。病人极力回避所害怕的客体或处境,是特征性的。病人知道他的害怕是过分的或不应该的或不合理的,但这种认知并不能防止恐怖发作。所害怕的客体或处境若非外在的,如对疾病或畸形的恐怖则不属于恐怖症,而应归之于疑病性神经症。恐怖症常伴有抑郁,但抑郁是继发的,且在临床相中不占主要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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